公文公告

臺北市政府本府業於111年3月25日公布「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3月27日起施行。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6條規範之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處新台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敬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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