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公告

經濟部水利署函示有關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 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自明 (109)年2月1日起義務人均應提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 制規劃書,不再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 二款過渡條款規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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