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公告

屏東縣政府函示內政部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運送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協助宣導屏東縣縣轄內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運業者,清除機具應儘速安裝本署審驗核可之即時追蹤系統(GPS)並持有審驗核可證明,避免工程出土作業延宕,詳見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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