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討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之妥適性辦理修法作業,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兼職之規範,由「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正面表列方式,改為「負面表列」除禁止兼任業務或職務不得與所任職公司業務有衝突外,得兼任經公司同意之業務或職務,其中兼任技師公會之職務者,無須經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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