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沿革
一、沿革
本公會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假水土保持技師公會聯合辦公室召開成立大會,並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由臺北縣政府獲准成立,正式進行本公會會務之推動。
二、組織
本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務。本會設理事會﹐理事九位(包括理事長一位);設監事會﹐監事三位。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理、 監事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會員之聯繫。
(二) 調解會員之糾紛。
(三) 增進會員之福利。
(四) 保障會員之權益。
(五) 訂立業務章則及公約。
(六) 研究技術之改進。
(七) 解釋業務上之問題及協助政府制訂或修訂水土保持技師執業相關法令。
(八) 保持對外之聯絡。
(九) 執行會務及決議。
(十) 接受委託或參與水土保持相關工作:
1.審查水土保持規劃書、水土保持計畫及防災計畫。
2.鑑定有關水土保持及坡地安全案件。
3.有關水土保持及坡地安全之研究。
四、本會主要業務:
(一) 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調查、研究、規劃、災害鑑定。
(二) 接受各主管機關委託審查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緊急防災計畫及施工中安
全檢查等。
(三) 接受政府及民間單位委託進行水土保持相關案件之鑑定工作。
(四) 協助中央及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勘災、技術諮詢等。
(五) 其他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相關事宜。
五、會員
凡依技師法第七條所規定方式執行業務之水土保持技師及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須加入本會者,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