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中市
水土保持技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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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章程

社團法人臺中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技師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臺中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促進會員聯繫,保障會員權益,保育水土資源,防範坡地災害,發揚服務精神及協助政府推動國家建設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會員之聯繫。

 二、調解會員之糾紛。

 三、增進會員之福利。

 四、保障會員之權益。

 五、訂立業務章則及公約。

 六、水土保持學術研究與技術研發。

 七、協助政府制訂或修訂水土保持相關法令及會員業務上之問題。

 八、對外與各界之聯繫平台。

 九、執行會務及議決。

 十、接受委託或參與水土保持相關工作:

     1.  審查水土保持規劃書、水土保持計畫、緊急防災計畫及其他相關業務之計畫書圖。

     2.  鑑定有關水土保持及坡地安全案件。

     3.  有關水土保持及坡地安全之規劃研究及教育宣導。

     4.  其他依法令得辦理或未禁止之督導、檢查、調查、規劃、研究、審查、鑑定、專案管理及教育宣導等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一般會員及贊助會員兩類。凡水土保持技師均得加入本公會為會員;已取得水土保持技師資格尚未執業者或其他相關技師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前項會員與贊助會員均需依公會規定申請入會。

第 七 條:凡欲加入本會為一般會員或贊助會員者,應檢附相關證照連同申請書提交理事會通過後發給正式會員證書及會員證。

第  八  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會員七人以上或理監事會之檢舉,經查明屬實,由理監事會議決警告無效,提經會員大會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予以停權。

 一、違反技師法及有關法令者。

 二、違反本會章則、公約或議決者。

 三、損毀本會或會員名譽者。

第  九  條:會員受撤銷執業處分或自動退會者,即為出會。會員受停業處分,在停業期間應停止其會員權利。會員不依規定繳納會費滿一年以上,經催繳無效者,得經理事會議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停權。

第  十  條:凡出會及停權之會員,即停止第十一條所列各項之權利,所繳各費概不退還,其為選任人員者,喪失其資格。

第四章  權利及義務

第 十一 條: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言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使用本會所有各項設備及資料權。

 四、享受本會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五、享受各方給予本會之權利。

 六、對外得用本會會員名義權。

 七、其他應享之權利。

      贊助會員僅享有本會刊物及訊息權利。

第 十二 條: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繳納本會各項費用之義務。

 二、參與本會各項工作之義務。

 三、遵守本會章則公約及議決之義務。

 四、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五章  公約

第 十三 條: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公約:

 一、不得違反技師法及相關法令。

 二、不得違反本會章程及業務章則。

 三、不以減低酬金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與會員爭取業務。

 四、不接受手續不清之委託。

 五、不參加本會不認可之設計競賽。

第六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務。

第 十五 條:本會設理事會置理事九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就全體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並以次多數置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事會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

理監事如有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照選舉票數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 十六 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十七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 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 清算之議決及清算人之選派。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八 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決案。

 二、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三、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 二十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喪失會員資格時應即解職。

第二十二條:本會依事實需要得經理事會議決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其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於大會十五日前通知之;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於會期前三日通知會員並公告之。

 二、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四、理監事聯席會議。

前述會議皆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若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會員大會之議決,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議決,應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須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須有出席人數過半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七條: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惟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如有事故應事前以書面請假,連續請假二次者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次者視為辭職,由後補者依次遞補。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本會之主要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位會員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位會員每年新臺幣柒仟元整,於每年元月卅一日前或入會時一次繳納,惟九月一日以後新加入之會員,該年常年會費減半。

第二十九條:本會收支帳項於每年年終結算時,由理事會編製歲入歲出決算書,送經監事會查核後,提交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呈報社會局備查。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一條:凡本會退會之會員,再申請入會時,如在退會前有欠繳費用者,應繳清舊欠費用後方准入會。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及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本會2011年5月6日第一屆成立大會議決通過。報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0年6月1日中市社團字第1000041936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