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水土保持技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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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章程

臺南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章程 

111年9月22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112年9月22日第1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10月16日南市社團字第1121332383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技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南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加強會員聯繫,保障會員權益,提高水土保持工程技術水準,發揚服務精神及協助政府推展國家建設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南市行政區域內。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會員聯繫。

二、調解會員糾紛。

三、增進會員福利。

四、保障會員權益及推動社會福利事項。

五、訂立業務章則及公約。

六、促進水土保持工程技術及工程材料之研究發展。

七、解釋業務上之問題及協助政府制定水土保持技師執業相關法令。

八、保持對外之聯絡。

九、執行會務及決議。

十、協助政府推展國家建設。

十一、辦理水土保持工程之研究、評估、審查、鑑定及其相關業務。

十二、出版為執行本會任務所需要之刊物,並舉辦專業訓練相關講習會。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依技師法第七條規定方式,在臺南市及周邊地區執行業務或依營造業法第七條規定在臺南市及周邊地區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水土保持技師,得加入本會為一般會員。凡執業有任何變更時,除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外,並應來會登記。持有水土保持技師資格而未執行業務或未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產官學界及學有專長人士、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以榮譽會友身份入會。若無特別說明,則會員乃指一般會員。

第七條 凡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先填具入會申請資料,連同證件與會費,送交本會依有關法令,初審合格先行發給臨時會員證明書,再提理事會通過方准入會,發給正式會員證書及會員證,並由本會將入會會員名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可申請保留會籍:

一、執業方式變更者。

二、執業機構變更者。前項保留會籍應於原因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後,予以退會,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依技師法受撤銷執業執照懲處者。

二、死亡。

三、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停權二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情節嚴重者予以退會之處分,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違反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者。

二、違反本會紀律及本會依法訂定之各種規章或公約者。

三、違害本會名譽者。

第十一條 前項停權之處分應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退會之處分應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會員受停權處分確  定者,於當屆任期內喪失其擔任理事、監事、主委或委員等會務公職資格,遺缺由候補遞補或另聘,停權期間喪失第十三條第二項權利(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俟期滿自動恢復該項權利。會員於停權期間不得被選舉為理監事,其已擔任者應暫停執行職務。

第十二條 凡退會之會員,或喪失會員資格者,由本會呈報主管機關飭令註銷執業執照,所繳各項費用概不發還。受主管機關停止業務處分之技師於停止業務期間應停止其會員權利,惟仍應依規定繳納會費。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得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言。

二、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使用本會現有各項設備。

四、享有本會各項福利。

五、享有各方賦予本會之權利。

六、對外得用本會會員名義權。

第十四條 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一、繳納本會各項費用。

二、參加本會各項工作及活動。

三、遵守本會章程、守則、公約及決議。

四、會員未自動申請退會,且未按期繳納會費,於再申領會員證時應補繳積欠之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五章 公約 

第十六條 會員應遵守下列公約:

一、不違反技師法之各項規定。

二、不違反本會章程及業務章則之各項規定。

三、不以減低酬金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與其他會員競爭業務。

四、不接受違反本會業務章則規定之委託。

五、不登載不實之廣告。

第六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會員代表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前項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置理事九人及候補理事二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及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全體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以次多數者依序候補。理事會應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應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九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該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監事如有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照選舉得票數依序遞補之,並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會員大會之決議,需經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但下列各項決議,則須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理事、監事之罷免。

二、財產之處分。

三、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四、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與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日常會務。

二、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及辦事處、聯絡處工作會報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因故未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監察事項。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條 為推行會務,本會得設置鑑定、審查、技術資訊、法規、財務、紀律、福利、公關、學術及其他委員會,其組織及任務由理事會訂定之。為推行特定會務,本會得視需要成立專案小組,其組織及任務由理事會訂定之。為集思廣益,促進會務發展並得聘請顧問,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其聘任辦法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其任免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於大會十五日前通知之;必要時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於會期前七日公告並通知會員。

二、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四、理監事聯席會議:必要時由理事長會同常務監事召集之,如常務監事認有必要時,亦得函請理事長召集之。

前項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須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須有出席人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則由主席裁決。

第二十九條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惟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三十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事先以書面請假,連續請假二次者以缺席一次論,如續缺席二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位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位會員每年新台幣伍仟元,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前或入會時一次繳納之。於每年六月底後入會者,繳納貳仟伍佰元,唯當年度相關福利與任務派遣亦按此比例核計。 
三、業務服務費:按會員承辦案件計算,依酬金之百分之二十收取。無收繳必要時得予停止,但停收或恢復收繳均應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四、事業費。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五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八章 酬金標準 

第三十四條 會員執行業務應依業務章則之規定受領酬金。業務章則由理事會訂定並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六條 凡本會退會之會員,再申請入會時,如在退會前有欠繳費用者,應一併繳清。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